林志玲起诉获赔是怎么回事,最近小编看到消息某医疗整容机构擅用女艺人的照片暗示整容,侵犯了肖像权,甚至在微信公众号上还说的有模有样,具体的事情经过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林志玲起诉获赔具体情况
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隔三岔五就会被传“整容”,这一次更有微信公众号有模有样地分析其脸部、体型各部位暗示“整容”。不过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今天上午一中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某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记者从多方证实,该案中的女艺人林某某正是经常陷入“整容”话题的台湾女艺人林志玲。
医疗美容公司公众号擅用女艺人照片招揽生意
记者从法院获悉,林志玲系台湾知名女艺人,近期她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某某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林某某多张个人照片。林志玲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林某某提升公司知名度,并招揽顾客,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并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该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志玲肖像权成立、侵害林志玲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志玲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该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盗用明星肖像有什么处罚
如果被当事人发现并追究责任的话,肯定会被处罚!
一、肖像权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二、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会有牢狱之灾的!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属于内部善意使用,文章针对林志玲的评价均是正面,照片仅是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观,为顾客树立正面榜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林某某并未因该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某医疗美容公司行为不构成对林志玲的侵权,无须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林志玲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其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志玲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也是宣传平台
该案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某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开放性,一般微信用户均可通过关注公众号后阅读所推送的文章且可与开发者或商家进行互动交流,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商业宣传已成为经营主体线上一种主流营销模式。因此,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盘点那些被盗用肖像的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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